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二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6********,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沈某某、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10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桃江县***镇***村村民被告人周某某在缅甸孟波经营超市期间添加了一个微信群。2020年5月初,被告人周某某回国后从微信群里得知“中华大酒店”(微信昵称)需要一批远程拨号设备用于实施境外电信诈骗。被告人周某某添加对方微信后,与“中华大酒店”谈妥为其提供络漫宝远程拨号服务,每台设备每天收取租金1300元。

被告人周某某邀集同村的被告人沈某某、石某某(在逃)出资入股,负责出资购买络漫宝、电话卡、无线路由器、发电机等设备,被告人周某某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和联系业务。被告人周某某要石红冬从网上购得100台络漫宝设备,然后通过郭某某(已作不起诉)的介绍,以200元或260元每张的价格从被告人卢某某手中购得175张电话卡,另外从网上购得100张电话卡。被告人沈某某雇请同村的龙某某(已做不起诉)将设备搬至桃江县***镇***村一座山上通电使用,每天支付给龙某某报酬300元。

2020年5月20日至5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沈某某、石某某先后四次使用络漫宝设备为“中华大酒店”等人实施境外电信诈骗提供远程拨号服务,通过支付宝收取租金7万余元,致使受害人江某某、赵某某等人被骗资金达97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沈某某、卢某某于2020年5月3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桃江县公安局民警通过龙某某的指认,在***镇***村山上查获络漫宝设备94台、电话卡29张、无线路由器23个、转换器1个,由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已退缴违法所得9000元,由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害人江某某、赵某某等19名受害人的陈述;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4、辨认笔录;5、络漫宝、电话卡、无线路由器、转换器等物证;6、同案人郭某某、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被告人周某某、沈某某、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沈某某、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沈某某、卢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远程拨号服务、电话卡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沈某某、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沈某某、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周某某、沈某某违法所得的75000元、被告人卢某某违法所得的9000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潜知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桃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沈某某、卢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351113****、15343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随案移送漫宝设备94台、电话卡29张、无线路由器23个、转换器1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