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西南检公诉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6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罗平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镇**社区**委**号。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7年2月8日被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5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安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8日被安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4********,汉族,文盲,农民,云南省罗平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镇**社区**委**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安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8日被安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71961********,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安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8日被安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71962********,回族,文盲,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安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8日被安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6月5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其子蒋某乙生活不能自理,蒋某甲系唯一扶养人,同年6月8日被安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马某某、郑某某、蒋某甲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安龙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安龙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2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2月19日、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4月2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4月3日、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6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蒋某甲为贩卖毒品向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购买毒品,周某某、程某某将毒品从云南运输至兴义市万屯镇卖给蒋某甲。2018年6月5日凌晨4时许,蒋某甲驾驶一辆踏板摩托车(车牌号贵E****8)途经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大坪社区白岩湾丫口处时,遇到警察查车,蒋某甲遂将摩托车储物箱内的毒品嫌疑物一块丢在路上,被安龙县公安局当场查获,毒品嫌疑物净重315.17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其含量为64.28%。
2、2018年8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为贩卖毒品,驾驶一辆广汽传祺越野车(车牌号为云D****2)途经兴义市乌沙镇324国道(小地名为石门坎)时,公安民警从程某某携带的黑色背包内当场查获毒品嫌疑物两块,净重351.60克、351.63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其含量分别为31.04%、33.07%。
3、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接到周某某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同日20时50分,马某某和妻子郑某某驾驶一辆红色大架无牌摩托车途经云南省师宗县江召公路凤城隧道往师宗县500米处的桥下时,公安民警从摩托车工具栏内当场查获毒品嫌疑物三块,净重为351.00克、349.50克、347.04克。公安民警在马平文所穿迷彩服的夹缝内查获毒品嫌疑物2包,净重0.54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55.84%、49.88%、50.34%、51.4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蒋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周某某、程某某、马某某、郑某某、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通话录音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马某某、郑某某、蒋某甲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规,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刑,2015年9月9日刑满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蒋某甲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刑,在刑罚未执行完毕前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公安机关根据周某某、蒋某甲提供的线索将上线抓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周某某、蒋某甲系重大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敏
2019年6月11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安龙县看守所,被告人程某某、郑某某现羁押于黔西南州女子看守所,被告人蒋某甲被监视居住。
2.案件材料6册,光盘29张,散卷2份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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