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嵩检公诉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赛乐乡葛花村新民组,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村**号**室。2004年11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2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因2016年11月19日强行进入杨明学家,殴打杨某祥、杨某某、杨某学,于2017年4月24日被嵩明县公安局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号**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号**号。因2016年11月19日强行进入杨某学家,殴打杨某祥、杨某某、杨某学,于2017年6月2日被嵩明县公安局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被告人窦某乙,曾用名窦某飞,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村**号**室。因2016年11月19日强行进入杨明学家,殴打杨某娜、张某某、沐某某,于2017年6月2日被嵩明县公安局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被告人窦某丙,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4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号。因2016年11月19日强行进入杨某学家,殴打杨某娜、张某某,于2017年6月2日被嵩明县公安局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由云南省嵩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郭某某、窦某乙、窦某丙、蔡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8日、2019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9日10时许,因被告人蔡某某之前与杨某学、张某某、杨某娜一家为房屋通道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人周某某、郭某某、窦某乙、窦某丙、蔡某某及他人携带木棒一同来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号找杨某学家。蔡某某敲门后,张某某打开一条门缝看见被告人一方人数众多便欲关门,周某某、窦某乙、郭某某、蔡某某等人抵门,将门推开后,周某某、郭某某、窦某乙、蔡某某、窦某丙等人先后进入杨某学家,双方发生吵打,致张某某、杨某某、沐某某等人受伤。经鉴定,张某某构成轻微伤。
2017年11月21日郭某某、蔡某某、窦某丙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2018年6月21日周某某、窦某乙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戎某某、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沐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郭某某、窦某乙、窦某丙、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郭某某、窦某丙、窦某乙、蔡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嵩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佳
2019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窦某乙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村**号**室;被告人郭某某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号**号;被告人窦某丙、蔡某某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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