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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等四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364号

被告人田望,男,1996年**月**日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身份证4305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隆回县**乡**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9日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2019年4月2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2000年**月**日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身份证4305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隆回县桃洪镇洪塘社区朝阳路**号**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6月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身份证4305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4月2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身份证430524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隆回县**路**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4月2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望、周某甲、黄某甲、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7日23时许,在隆回县**镇**酒吧做内保的被告人田望、罗某某、黄某甲、周某甲及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与在该酒吧三楼大厅玩的被害人黄某丙、黄某丁发生口角,后双方在酒吧三楼发生打斗。双方停止冲突后,黄某丁、黄某丙准备离开酒吧。田望、罗某某、黄某甲、周某甲、杨某某等人认为不解气,商量再到酒吧一楼堵住对方打一顿。随后,田望、罗某某、黄某甲、周某甲、杨某某等人来到一楼拿了铁棒、扳手、铁簸箕等工具,并在一楼电梯口等待黄某丁、黄某丙等人。当黄某丁、黄某丙从电梯出来时,田望、罗某某、黄某甲、周某甲、杨某某等人持工具围殴黄某丁、黄某丙,致两人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学鉴定,黄某丙、黄某丁的伤势均为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田望、罗某某、黄某甲、周某甲取得被害人黄某丁、黄某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黄某乙、彭某某、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丙、黄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望、罗某某、黄某甲、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望、罗某某、黄某甲、周某甲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望、罗某某、黄某甲、周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田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国富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田望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联系电话:1810846****)、罗某某(联系电话:1334969****)、黄某甲(联系电话:1368654****)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李某某、黄某乙、彭某某、周某乙。

鉴定机构: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

鉴定人:李某某某、谭某某。

4被害人:黄某丙,男,21岁,住隆回县桃洪镇。

黄某丁,男,28岁,住隆回县桃洪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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