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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等3人盗窃罪)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93********,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住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2年10月9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运才,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因犯诈骗罪,1985年3月29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诈骗行为,1999年12月10日被常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盗窃行为,2006年2月1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2014年5月19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钟某某、杜运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钟某某、杜运才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被告人周某甲分别联系后,被告人钟某某、杜运才同意与其一起盗窃电缆线。2020年11月19日凌晨,钟某某借了一辆越野车接上周某甲到达约定的本市高泗路凤天地锅城,杜运才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与二人碰头。三人在车上商量分工事宜后,一同前往常德财经机电职业学院工地大门口外附近草地上盗窃电缆线,由周某甲负责用液压钳等工具将电缆线剪成小段,钟某某、杜运才负责望风,后三人一起将电缆线搬上杜运才的三轮摩托车后运至高泗路凤天地锅城附近。钟某某驾驶越野车载着周某甲,杜运才驾驶三轮摩托车一起到钟某某家中将电缆线剥开,将铜线销赃至武陵区**街道**处,得赃款14100元,周某甲、钟某某分得赃款4700元,杜运才分得4800元。后杜某某单独将电缆内的铁皮运至武陵区南坪街道**路**废品回收站销赃,得赃款205元。经鉴定,被盗的102米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1457元。

2020年11月22日、24日公安机关分别扣押周某甲人民币4700元、钟某某人民币4700元、杜运才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案件来源材料及抓获经过、扣押物品、产品销售合同、照片、手机截图、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朱某某、张某某、毛某某、刘某某、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钟某某、杜运才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称量和长度估算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钟某某、杜运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钟某某、杜运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钟某某、杜运才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杜运才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钟某某、杜运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杜运才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漫霞

检察官助理:谭玉蓉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钟某某、杜运才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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