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1.被告人普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02197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0日被逮捕。
2.被告人陈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庙**街**村**号**号派出所直管公共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逮捕。
3.被告人周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庙**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陈某某、周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2019年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害人李某某与被告人普某某、陈某某、何某(另案处理)等人存在经济纠纷,2015年6月8日起被他人长期看管。2015年6月8日,被告人普某某指使被告人周某等人将被害人李某某、罗某某从本市五华区**慧谷小区带至官渡区**酒楼茶室,后普某某指使被告人周某,何某指使史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后三人已判决)采用限制通讯、贴身跟随、同吃同住等方式,在关上**酒楼茶室、**阳光酒店、**酒店、**小区等地轮流看守李某某、罗某某长达一个月有余,由普某某、陈某某、何某共同负担看守人员的饮食等费用。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普某某对李某某实施殴打,看守人员逼迫罗某某吞食辣椒。2019年5月5日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陈某某、周某无视法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平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普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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