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77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现住。曾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0年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30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镇**街道**市场**号,群众。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9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合肥市蜀山区**路**号**苑**幢**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30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9********,汉族,专科毕业程度,户籍所在地合肥市蜀山区**路**号**苑**幢**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8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曹某某、周某乙、周某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至2013年10月期间,李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周某甲借款,后未能按期还款。2014年1月1日晚时许,周某甲、曹某某夫妇约李某某在某小区附近饭店吃饭,吃饭期间未能谈妥还钱事宜。饭后,周某甲安排自己的两个儿子周某乙、周某丙、并邀约朋友刘某某,刘某某又邀约其他朋友小龙(身份不明),共同将李某某带至李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某小区**栋**室的家中,采取24小时轮班看守盯人的方式看着李某某、不让李某某离开。周某甲、曹某某夫妇和刘某某及其邀约人员、周某乙、周某丙均参加看守,将李某某控制在其家中,直到1月6日李某某答应将该房产即合肥市蜀山区某小区**栋**室抵押给周某甲还债,并签订房产抵押合同后获得自由。
2019年10月25日12时许,周某甲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去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南七派出所途中被抓获,到案后,周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10月29日,曹某某、周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归案,到案后,周某乙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曹某某未作供述。2019年12月8日,周某丙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归案,到案后,周某丙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2020年1月7日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丁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周某甲、曹某某、刘某某、周某乙、周某丙的供述;5.现场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曹某某、刘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甲、曹某某、刘某某、周某乙、周某丙,为了索要债务,共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长达六日,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伏金玉
检察官助理 刘 璐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刘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曹某某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周某乙、周某丙二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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