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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811976********,汉族,大专文化,辽宁**收费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镇**村**组,住辽宁省营口市**号**单元**。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1日将该案交办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2月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10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出资加入以“大众创业分享平台”为名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不存在任何实际销售商品或服务,要求参加者以缴纳49800元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发展层、A、B、C1、C2、C3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中非法骗取财物。至案发时,被告人周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参与管理两个盘,分别处于C3、C3、C2层级,组织、领导传销人员61人。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大众创业分享平台盘表、前科查询证明、人口基本信息表、情况说明、民间自愿互助理财行业规范、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金妍妍
检察官助理:  朱  理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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