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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72********,苗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绥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0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时间从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2月2日;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充重报;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时间从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2月10日;2020年2月7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充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广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云联惠”)依托云联商城电商平台,以消费返利为卖点,吸纳会员参与云联惠的相关活动。云联惠将会员等级分为铂钻会员、金钻会员、普通会员。普通会员免费注册,普通会员需缴纳999元、99.9元的费用后才能成为云联惠的铂钻会员、金钻会员。

云联商城电商平台利用其计算机技术,在上级会员推荐同级或者下级会员中,通过该缴纳会员所形成白积分,以白积分嘉奖的方式,形成缴费会员的层级关系,实现层层计酬。缴费会员每发展一个下级会员,能获得该会员缴纳的会员费所形成的白积分的5%的白积分嘉奖,其上线会员第一层按50%的比例递减。当下线会员进行消费时,其直接上线会员可获得该次消费金额所形成的白积分5%的白积分嘉奖。而该上线会员的所有上级会员,无论是消费还是销售,该白积分嘉奖每一层按50%的比例递减,不限层级,层层计酬。企业会员通过云联惠平台销售自己的商品,并将每次交易所得金额的16%上缴广东云联惠,云联惠返还商家会员上缴金额等值的白积分。该下线会员进行销售时,其直接上线会员另外还可以获得该次销售金额所形成的白积分2.5%的白积分嘉奖。白积分按每天万分之五左右的比例转化为红积分,白积分低于10000分时不能转化为红积分,红积分可以用于在云联商城电商平台直接进行消费,也可以提现。红积分超过10000分后可以转化为现金进行提现。

为发展缴费会员(即铂钻会员、金钻会员),云联商城规定,给予发展缴费会员者奖励。铂钻会员还能参与培训学习、购买库存积分(向云联惠直接缴纳现金,获得缴纳现金6.25倍的白积分)、股权和升级成为代理,同时还能获得推荐他人成为代理的现金奖励。为吸纳更多的会员参与,云联惠以铂钻会员为基础,设立了所谓的代理制度,代理人分为GP(参与公司管理的股东)和LP(不参与管理的股东)两个级别,不同行政区域的代理公司对代理数量有不同要求。铂钻会员缴纳代理费成为代理商后,能够获得在其代理区域、行业内所有交易额0.5%至2%不等的提成。广东省**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按行业、区域划分为8级。

2016年7月17日,被告人周某甲注册成为云联惠个人铂钻会员,会员号:周某甲,用其妻子黄某子的身份信息注册了云联惠个人金钻会员,会员号:黄某子,2016年7月19日周某甲又用其大儿子周某乙的身份信息注册了云联惠个人铂钻会员,会员号:周某乙。此后,周某甲不断向其朋友、邻居、其在绥宁县**镇经营的超市的顾客介绍、宣传加入云联惠会员享受消费返还的好处,引诱了黄某癸、李某甲、肖某某、刘某某、邓某某、陈某某、黄某庚等共计53人加入云联惠会员成为其直接下线。云联惠系统根据推荐关系自动形成上下级关系,由此形成了典型的金字塔状的传销会员体系。2017年5月3日,周某甲用其妻子黄某子的身份信息注册了云联惠企业铂钻会员,会员号:朗能云联商;2017年6月7日,周某甲用其小儿子周某丙的身份信息注册了云联惠个人铂钻会员,会员号:云联周某丙;2018年1月7日,周某甲用自己身份信息注册了云联惠企业普通会员,会员号:云乐购商贸。截至案发,周某甲个人铂钻会员账户所在层级23级,下线层级11级,所有下线人数693人,提现金额22954.08元;周某甲企业普通会员账户所在层级27级,无下线人数,提现金额6809.4元;以其妻子黄某子名义注册的个人金钻会员所在层级24级,下线层级1级,下线人数2人,无提现金额;黄某子名义注册的企业铂钻会员所在层级25级,下线层级3级,下线人数45人,提现金额2706.3元;以其大儿子周某乙名义注册的个人铂钻会员所在层级24级,下线层级4级,下线人数51人,提现金额2208.69元;以其小儿子周某丙名义注册的个人铂钻会员所在层级26级,下线层级2级,下线人数32人,无提现金额。

2017年下半年,周某甲到广东**有限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后,向云联惠公司交纳14万元购买了在绥宁县组建云联惠代理公司的资格,成为了云联惠绥宁县代理公司的GP代理商、董事长。龙某甲、龙某乙、杨某乙、谭某某向云联惠公司购买了绥宁县代理公司的GP职位,周某丁、李某丙、李某丁、肖某某、周某戊购买了绥宁县代理公司的LP职位。2017年9月20日周某甲向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成立了邵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云联惠绥宁县七级代理公司,周某甲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将云联惠的牌匾立在其经营的超市楼顶,因云联惠公司要求成立绥宁县的代理公司GP和LP数量必须达到19人,由于GP、LP人数不够,云联惠绥宁县代理公司并未正式成立,没有享受代理区域内交易额0.5%至2%不等的提成。截至案发,该公司所在云联惠的企业会员账户所在层级4级,无下线人数,提现金额46723.37元。周某甲共计非法获利81401.84元。

被告人周某甲于2018年12月20日被绥宁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康某某、李某甲、黄某甲、邵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邓某某、周某乙、黄某丁、刘某某、肖某某、黄某戊、陈某某、黄某己、黄某庚、周某丙、黄某辛、黄某壬、黄某癸、杨某甲、李某乙、莫某某、龙某甲、沈某某、龙某乙、杨某乙、周某丁、李某丙、周某戊、黄某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及同案人黄某某、姜某某、林某某、关某某、余某某、许某某、黄某丑、毛某某、扬某丙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甲自2016年7月陆续用其本人、亲属身份信息注册成为云联惠会员后,通过向其朋友、超市顾客宣传,积极推销“云联惠”平台来发展下线,2017年周某甲又购买了云联惠绥宁县代理公司董事长职务,并注册成立了绥宁祥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案发,周某甲个人铂钻会员账户所在层级23级,下线层级11级,所有下线人数693人,共计非法获利81401.84元。周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德福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3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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