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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79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021984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恒大城**栋**单元**号(户籍址:贵州省清镇市红枫湖镇扁山村杨**组)。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周某某以“中国梦商务商会” 在本市海港区领导传销活动,发现下线150余人,当场查获传销款21万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周某某、杨某某、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人员结构图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玉林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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