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1********,汉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街**号。因本案,于2018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叶某某(已判决)为了赚取钱财,于2017年开始在广东省遂溪县**镇**路**号自家一楼设置前台、二楼设置三个小房间,购置席梦思床和桌子等物品开设按摩店组织卖淫女实施卖淫活动,并安排卖淫女在三楼食宿,营业时间为每天12时至23时许。丁某某(中文名李某某)、黄某甲(中文名张某甲)、黄某乙(中文名张某乙)、阮某甲(中文名张某丙)分别于2017年6月、11月从**偷渡到中国境内并经“某某”(身份不详)介绍来到叶某某的按摩店在叶某某的组织下实施卖淫活动。叶某某组织卖淫女卖淫性交一次的价格为人民币100元至150元不等,嫖客交付的嫖资交由被告人叶某某进行登记保管,抽取20元至50元不等的提成后再分配给卖淫女。为了逃避责任,叶某某草拟了主要内容为卖淫女实施违法行为与之无关的说明书让卖淫女抄写并签字按手印确认。

2018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周某某因身体不适在叶某某位于遂溪县**镇**路**号家中居住。期间叶某某因身体不适或忙不过来,分别于2018年2月的一天、2018年2月28日、2018年3月3日,委托周某某帮忙管理按摩店。被告人周某某明知叶某某组织卖淫女卖淫的情况下,在上述时间帮助叶某某管理按摩女和收取台费等。

2018年3月6日20时许,公安机关经群众举报来到遂溪县**镇**路**号叶某某家中实施检查,发现丁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梁某甲、邓某甲、程某甲正在实施卖淫嫖娼活动,遂将叶某某和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账本两本、一次性避孕套(心上人牌)270个、协议说明书4份、人民币630元,OPPOR9S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同案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丁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阮某甲、梁某甲、邓某甲、程某甲的证言;

5、辨认笔录及对作案现场、扣押避孕套、记录本、说明书照片、微信聊天的记录的辨认;

6、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发还清单;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8、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9、行政处罚决定书、遣送出境决定书、卖淫女自述材料、人像识别系统比对使用说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组织境外人员卖淫的情况下,仍帮助他人管理卖淫女和收取台费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冰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