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江华瑶族自治县**路**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至6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在各种技师微信群中发布招聘信息,招聘王某甲、王某乙、邓某某、李某甲、唐某某、赵某某等卖淫女先后到永州市冷水滩区从事卖淫活动,再通过发放招聘小卡片等方式吸引嫖客,联系好嫖客后,被告人周某某便让卖淫女在宾馆开房为嫖客提供499元、799元、999元等不同价位的卖淫服务。被告人周某某为卖淫女提供餐食、卖淫场所、住宿等条件,先后组织王某甲、王某乙、邓某某、李某甲、唐某某、赵某某等卖淫女在冷水滩区天天主题宾馆、迦南宾馆、湘江宾馆、爱琴海酒店等宾馆向嫖客提供卖淫服务,非法获利上万元。2020年6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组织赵某某与何某某、王某甲与李某乙、邓某某与伍某某、唐某某与冯某某、李某甲与艾某某等人在冷水滩区迦南宾馆房间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时,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民警当场抓获。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一万一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退赃发票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审讯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平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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