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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组织卖淫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78********,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乡,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镇**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经奈曼旗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日逮捕,现羁押于奈曼旗看守所。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案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周某某在**镇临街住宅房开设**洗浴。自2016年开始,周某某通过各种方式先后招募王某某(绰号:燕子)、訾某某(绰号:燕子、玲玲)、孙某某(绰号:齐飞)、王某甲(绰号:王静、静静)等多名女性到其经营的“**海岸”洗浴内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周某某以洗浴中心为依托,招揽嫖客,为卖淫女提供食宿,管理卖淫女,安排相关的服务,与卖淫女约定如果收100元就三七分成,如果收80元,周某某得30元,卖淫女得50元,从中获取利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送通知书、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被告人到案经过、破案简介;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周某某辨认笔录、证人杜某某崔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招募、雇佣的手段,通过介绍、收款、记帐、分配收入的管理方式,组织多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从中牟取经济利益,被告人周某某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组织卖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玉华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奈曼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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