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六部刑诉〔2020〕Z3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3197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重庆市**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6月15日被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绑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绑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上半年,被告人周某某与同案人张某某(已判决)等人共同商议以勒索50万元人民币为目的绑架被害人李某某(12岁)并事后一起分钱。由被告人周某某帮助同案人熟悉被害人李某某家庭情况和住址、被害人李某某特征,并于2005年6月20日晚上借走被害人李某某父亲汽车,导致被害人李某某次日需要步行上学。次日早上6时许,张某某、王某某(另处理)等人去到本区**街**路**街**座**房内守候,当居住在**房被害人李某某上学途径**房门口时,张某某等人强行将被害人李某某抱入房内,用透明胶布蒙眼、封口,并将被害人李某某捆绑在一张长板凳上。后张某某等人向被害人李某某母亲打电话勒索50万元。当天上午10时许,被害人李某某乘无人看管之机逃出**房回到家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晶晶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