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35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2018年1月1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在退查过程中,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3月,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周某某利用负责设备采购的职务之便,以总价28348.66元在淘宝上低价采购*****示波器GA1102CAL、GA4032频谱仪、ZM-R5860拆焊台、APS3005D电源、PS-305DF电源、8586电焊台、UT58A万能表、936B电焊台、UT372转速计UT803电源表等10件设备,设备到货后通过虚增提高设备单价向**公司报销,连同实际没有购买的电脑显示屏、KNT-T信号扫描仪向**公司报销总金额达715260元,被告人周某某将报销回来的差额686911.34元据为已有。
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后****科技电子有限公司老板钟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周某某以虚假的远距离无线输电(充电、供电)技术入股的形式诱骗与其本人合伙成立**(深圳)电能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由周某某出技术占40%股份,其本人出资占60%股份,研发资金由钟某某负责。2017年4月至7月,钟某某转账给周某某研发资金共 771万元,周某某没有把该资金用于技术研发,而是用于个人挥霍,且最终并未研发出成果。后经鉴定周某某所谓的远距离无线输电(充电、供电)技术并不属于高新科技,经统计在钟某某与周某某合作后,钟某某被周某某以各种名义骗取人民币 1000050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路板三个;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注册信息、交易记录、电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初苗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量刑建议书》五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刑事谅解书、收条共两页,电话录音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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