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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职务侵占案)_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白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81984********,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元江县人,住元江县**街道**花园****,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元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2020年8月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其负责元江县**有限公司原料运输的验收、签单的工作便利,采取利用伪造的铜渣、磷渣原料过磅验收入库单,以代驾驶员领取运输费的方式,共计使用伪造原料过磅验收入库单第二联(运费联)968张,套取运费5169768.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俊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王江涛

2020年8月21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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