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821981********,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沙河市**镇**街**胡同**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该人于2019年10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能源**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伪造该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合作中标书及公章,以其需要差旅费、商务招待费等费用为由,侵占****能源**有限公司人民币共计19705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及相关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兆光
2020年2月14日
附注: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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