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Z77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6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系广州**有限公司市场部口腔护理品类品牌经理,出生地天津市河北区,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楼**门**号。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在任职“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市场部口腔护理品类助理品牌经理期间,与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均已判刑)、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谋,利用被告人周某某有权选择项目合作供应商的职务便利,通过选定“广州市**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作为其负责的四个设计类项目(“**品牌路演设计”、“**小超市陈列设计”、“**奥运名人见面活动设计”和“**中小超市POSM设计”)的供应商,以虚构或虚高设计项目的方式骗取广州**公司项目经费560557.78元。后由同案人李某甲、梁某某、李某丙、吴某某等人对上述项目的金额进行统计,并按照事先约定将上述费用的50%共计280278.5元转账分赃给被告人周某某。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向广州**公司退赔人民币5605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单位代表的陈述;3.同案人陈某某、李某丙、梁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邮件、项目订单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等书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媛媛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12册。

3.视听资料:光碟1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