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93********,汉族,高中文化,某珠宝文化产业园(武汉)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执模工匠。出生地广东梅州市,住广东省河源市河源区**号。因盗窃财物,于2019年11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公安分局转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其作为某珠宝文化产业园(**公司黄陂**公司执模工匠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使用铜线和杂粉将其所领取和保管的18K黄金原料共计533.88克予以替换,并携带出公司予以变卖,所获赃款均用于其个人使用。经武汉市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上述18K黄金原料价值人民币122792元。
被告人周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前,如实向其所在公司陈述;到案之后,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周某某户籍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用户金结存查询截图、劳动合同书及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刘某某、曾某某、夏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毅
检察官助理 林定敏
2020年4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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