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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职务侵占案)_黄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黄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镶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商城县**劳务有限公司镶黄旗**高速公路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住镶黄旗**苏木**员工宿舍,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镶黄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侦查,于2020年6月17日被镶黄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镶黄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河南省商城县**有限公司与**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签署了**高速公路项目部的土建项目,周某某系河南省商城县**劳务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负责**高速公路项目部的土建项目。2020年4月29至6月9日,周某某利用职权便利,先后8次将从**高速公路项目部领取用于高速公路施工的钢筋卖给了许某某,共计40余吨钢筋,周某某非法获利66612.00元人民币,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鉴定周某某所卖钢筋价格为160399.00元。被告人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并愿意赔偿所有损失,具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施工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后出售获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镶黄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乌云巴特尔

检察官助理:欧日诺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镶黄旗**苏木**员工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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