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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职务侵占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1591号

被告人周某某(自报),男,1980年**月**日出生,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房县**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与易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程某某(后四人已判刑)、李某丙(另案处理)均为东莞市常平镇东莞保利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文公司”)员工,周某某任职营运部主管,易某某任职仓务部主任,程某某、何某某先后任职计划办经理,陈某某任职仓库管理员,李某某任职品检员。2010年3月8日至2011年1月14日期间, 周某某、易某某、陈某某、李某丙伙同保利文公司供货商天津市钢绞线厂北辰福利分厂(以下简称北辰厂)的司机刘某某(已判刑)及保利文公司另一供货商中山市东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星公司)的司机李某甲(另案处理),经商量后多次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占保利文公司的生产原料铁线、磷化线、镀锌线。北辰厂、东星公司在向保利文公司发送货物之前,送货司机刘某某、李某甲打电话通知周某某、易某某等人,当周某某、易某某决定侵占该批货物后,刘某某、李某甲便利用其送货员的职务便利,将该批货物拉到废品收购站变卖掉,将赃款和其公司开具的《送货单》交给易某某,周某某与易某某、陈某某、李某丙等人分别利用职务便利逐步完成《送货单》上的签名、登记手续,周某某还负责叫营运部的收货员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收到货物,造成被侵占的货物已入保利文公司仓库的假象。期间,为遮掩职务侵占的事实,周某某等人先后勾结程某某、何某某,由程某某、何某某负责对保利文公司隐瞒货物被侵占的情况,程某某为防侵占事实败露,还利用职务便利催促供货商及时供货以弥补公司生产上的原料亏空。经统计,2010年3月8日至2011年1月14日期间,保利文公司被周某某等人利用上述方式侵占货物17批,货值1922735.38元。其中,周某某参与了其中4次职务侵占,货值786282.45元,分得赃款约5万元。

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文件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李某乙等证人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周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作为公司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仪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973479274)。

2、移送侦查卷宗八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4、光盘二张(附卷宗),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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