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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职务侵占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31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8********,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海南**家具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村委会****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海南**家具有限公司销售员收取货款尾款的职务便利,分别于2019年1月24日、2019年3月25日将海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帮海南**医院采购并转给海南**家具有限公司购买屏风的货款尾款109000元人民币据为己有,用于个人花销和偿还网贷赌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海南**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在职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购销合同及销售单、销售人员工资表、证明书、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中国银行借记卡、购销合同、中国银行流水账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邓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方位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货款,价值共计人民币10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艳

     书记员:梁  玲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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