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1197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道**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04年入职深圳市**有限公司,2014年任职公司财务主管。自2015年起,周某某利用其任公司财务主管之便,虚构公司研发人员的差旅报销单据,填写虚假差旅报销凭证,以此从公司领取现金报销款,非法占为己有。经查实,周某某以此方式于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虚构差旅费8笔,合计从公司领取现金报销款人民币363852.16元。另外,周某某还以为亲属缴纳社保,侵占公司人民币1929.6元。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8月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被告人周某某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公司与**投资咨询公司合同书、记账凭证、增殖税专用发票、个人客户境内汇款申请书、同城支付业务回单,欠条,**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报案书、涉嫌职务侵占项目统计简表、劳动合同书、周某某的社保参保证明、访谈记录(王某甲、刘某某、苏某某、王某乙、张某甲、严某某、肖某某)、支票、关于**公司报销标准修改及流程管理、声明(王某丙、梁某某、严某某、张某甲、欧某某、杨某甲、卫某某、张某乙、田某某均声明从未提请过差旅费报销,且从未领取过报销款项)、记账凭证、中国银行对账单、差旅费报销单、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调取的周某某银行623058200********、621786200********等的交易流水,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情况说明,**公司的说明函,**公司提供周某某亲属在**公司参保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刘某某、谢某某、欧某某、梁某某、张某乙、卫某某、高某某、王某乙、张某丙、肖某某、杨某乙、严某某、付某某、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关于深圳市**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被职务侵占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强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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