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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程某某聚众斗殴案)_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公)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安乡县大鲸港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2月6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1日经我院批准由安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安乡县**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17年4月20日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刑五个月零十天。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6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1日经我院批准由安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罪

2014年11月7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分别接到文某某(已判刑)、柏某某的电话邀约,即赶到**镇**路的“**夜市”餐馆前的操坪,看到由胡某某(已判刑)提供的“管杀”、“鱼叉”、“砍刀”等凶器,聚集的有文某某、向某某、蹇某某、胡某某、皇某某、陈某某,另有被邀约人员陈某甲、王某某、柏某某、谢某某、谭某某、吴某某、任某某、许某某、黄某某等近二十人,准备参与文某某与任某某的相互群殴。

次日凌晨许,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跟随文某某、向某某、蹇某某、胡某某、陈某甲陈某某、皇某某、王某某、袁某某等二十余人分别持凶器搭乘黄某某、吴某某等人驾驶的车辆赶到约斗地点“**寄卖行”附近,文某某下车后带头持刀、向某某、皇某某、袁某某、陈某甲陈某某、任某某、柏某某等人持“管杀”、“砍刀”跟着文某某追砍对方手持“管杀”的胡某某、龚某某等人,随后达到现场的蹇某某、王某某等人下车即跑到前面车上拿凶器,谭某某骑摩托车到达现场后挥舞“砍刀”,谢某某、胡某某持“砍刀”准备加入械斗。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分别手持“鱼叉”追赶对方持械人员时,任某某一方的雷某某朝街面击发两枪,枪支散弹击伤袁某某臀部、腿部和谭某某腰部,傅某某开车向文某某一方人员冲撞,并将皇某某、任某某撞到,文某某“持刀”追砍任某某一方人员时被龚某某等人持“管杀”砍到在地,双方进行短暂械斗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文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袁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常住人口信息、接报案登记表、案件揭发过程及归案情况说明书;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法院判决书、到案经过说明;3.证人石某某、雷某某、任某某、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以及同案人文某某、向某某、蹇某某、胡某某、任某某、任茂蓉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二、寻衅滋事罪

2016年11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同案人黄某某、范某某、杨某某、程某某(均以判刑)等五人在安乡县**街“**城堡”门前处,发现被害人张某乙和其朋友刘某某正坐在“道奇酷威”白色越野车上,误认为张某乙与黄某某先前有过节,遂各持“管杀”等凶器对该车进行打砸,致使该车窗的三块玻璃毁坏,造成损失12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常住人口信息、接报案登记表、案件揭发过程及归案情况说明书;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法院判处书、到案经过说明、修车单据及发票、张某乙出具的收条及刑事谅解书;3.证人刘某某、肖某某、张某甲、唐某某、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某及同案人程某某、黄某某、范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2017年9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供述了自己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2017年2月27日与其他同案人给被害人赔偿1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张某乙的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在公共场所逞强斗狠,结伙与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且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任意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一人犯数罪,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平安

检察官助理:杨灿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现羁押在安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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