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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聚众斗殴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18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红旗**路**楼**门**号,现住地:天津市红旗**园**号楼**号。2003年8月因犯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1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9月刑满释放。2016年12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马某某、齐某某、高某某(均已做另案处理)及绰号为“雄雄”(在逃)的男子聚餐期间,高某某接到其前男友被害人辛某某的电话,马某某遂产生嫉妒情绪,抢过高某某正通话的手机,通过电话质问辛某某,二人因此发生争吵并约定在本市南开区黄河道物美超市门前见面。后被告人周某某、齐某某、高某某、“雄雄”被马某某纠集,分乘两辆汽车前往约定地点预殴打被害人辛某某。途中被告人周某某打电话又纠集了“王萌”等数名男子(基本情况不详,均在逃)。当晚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齐某某、高某某、“雄雄”、“王萌”等人在本市南开区黄河道物美超市门前附近殴打被害人辛某某及其朋友穆某某,后马某某、齐某某将辛某某强行带上高某某驾驶的汽车上拉走,行至本市南开区咸阳路与渭水道交口处时,因被害人辛某某服软遂将其赶下汽车,后三被告人驾车逃逸。被害人辛某某、穆某某被殴打致多处受伤。2017年2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到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向阳路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辛某某、穆某某等人陈述;

2证人证言;

3书证及物证照片;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纠集他人或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铁

2018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诉卷三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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