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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Z22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明光市********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华宇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的一天晚上9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和韦某某(已科刑)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周某某电话联系韦某某朋友余某某,指责对方比较“冒”,双方发生争吵,后约定在明光市**水城附近见面。周某某纠集曹某甲、曹某乙、桑某某等人到**水城,余某某(已科刑)纠集方某某(已科刑)、常某某(已科刑)、朱某某(已科刑)、万某某(已科刑)、韦某某(已科刑)等人携带砍刀前往**水城。周某某等人到达**水城后,看见前方余某某等人手持砍刀,遂即掉头逃窜,余某某等人手持砍刀追赶,未追上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方某某、常某某、朱某某、韦某某、李某某、蔡某某、万某某、曹某甲、曹某乙、桑某某、林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娟

检察官助理:卢平

2020年12月31日

                                      

1.被告人现住明光市**镇**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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