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0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26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工,住贵州省平坝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7月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于2019年12月13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周某某和某某发(已判决)因共同交往同一女友曹某某而争风吃醋,相约在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打架。被告人周某某纠集了申紫红(未满14周岁)等人,申紫红随后纠集汪某某(已行政处罚)、龙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田某甲纠集杨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田某戊、付某某等人,付某某随后纠集刘某某,田某丁随后纠集杨某乙(另案处理)。
2019年6月30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一方某某木棍在黄岩区北城街道北院大道和庆丰大道交叉口遇到田某甲、田某乙等走在前面的几人,被告人周某某和申紫红、龙某甲等人手持木棍追打对方。后田某甲等人与随后赶到的其他人员汇合后,使用路边获取的铁条、木棍、竹竿等工具追打被告人周某某一方。双方某某工具互相斗殴,后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四处逃散,申紫红一人落单,田某甲、杨某甲、田某乙、田某丙、付某某等人使用木棍等工具殴打申紫红,造成申紫红头部、腹部受伤。经法医鉴定,申紫红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7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十里铺一品工艺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QQ聊天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曹某某、王某甲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龙某甲、申紫红、汪某某、田某甲、杨某甲、田某乙、田某丙、付某某、田某丁、田某戊、刘某某、王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纠集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与人斗殴,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萍
(院印)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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