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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聚众斗殴案)_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8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号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清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23日、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王某甲承包位于邵阳市双清区**村和**村交界处的一座山偷采煤夹子,与李某甲(外号“上伢子”)、李某乙(外号“丑伢子”)有争执。

2013年11月份,王某甲邀请何某丙入股,何某丙邀请何某甲(已判刑)、被告人周某甲入股。2013年12月02日,何某甲等与李某甲等发生冲突后,何某甲、周某甲、“佳哥”开车至渡头桥镇**村李某甲家,看见有人在打砸其家门窗,因估计是自方人员,何某甲等人即开车离开。当何某甲等人行驶至邵阳市双清区**村小卖部附近时,李某甲与李某乙等人赶到,用木棍、锄头等打砸何某甲等人的车辆,何某甲、周某甲等人下车持管杀、长刀等凶器与李某甲等人对打,何某甲持凶器追打李某甲。在此过程中将李某丙打伤、杨某某被砍伤(未进行鉴定)、李某甲等人车辆砸烂,经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为35911元,李某丙伤情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2.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乙、杨某某、李某丙陈述;3.证人朱某某、陈某某、肖某某、姚某某、王某甲、周某乙、何某乙、何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甲、何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车辆照片若干;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持械聚众斗殴,是斗殴行为的积极分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润

2020年4月30

附: 1.被告人被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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