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56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镇**行政村**村**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2年12月2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释放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周某某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6月12日、2020年9月13日至2020年9月2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4日至2020年8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3 月8 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在何某某(已判刑)的纠集下,负责开车带何某某等人至无锡市惠山区**街道**路与**大道交叉口,后下车持棒球棒和何某某等人与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二、三十人持关公刀、砍刀互砍,致使多人受伤。
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损伤都成轻伤一级,何某某、方某某、毕某某的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摘录的网络人口信息、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周某某及同案人员何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3.无锡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4.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晶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镇**行政村**村**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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