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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脱逃案)_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执检刑诉〔2020〕2号

告人周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

本案由甘孜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脱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察机关于2020年3月29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5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在新都桥服刑改造期间,于1995年9月13日利用外出劳动之际,从外劳点脱逃。

2019年9月11日罪犯周某某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中心站派出所抓获归案。脱逃时间长达23年11个月29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档案材料、刑事判决书、罪犯入监登记表、户籍证明、脱逃经过、抓获经过、网上通缉令。

2.证人证言:同案谢某某材料。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影像对比说明、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脱逃时间长,性质极为恶劣,严重影响力监管场所的正常改造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脱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勇

检察官助理:泽郎拉姆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四川省新都桥监狱名山监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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