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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虚假诉讼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897号

被告人周*刚,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4241975********,汉族,本科文化,昆明**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县**镇**村**房**村**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假诉讼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刚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周*刚因与被害人严某某恋爱不顺,遂利用二人恋爱期间发生的部分银行转账记录制造了债权债务关系假象,分别到昆明市**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法院对被害人严某某提起诉讼:

(1)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周*刚筛选了2014年3月至2018年4月,其与第三人单方面转账给严某某的银行流水记录,向昆明市**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被害人严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561140元,获准立案。**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后于2018年11月6日以(2018)云0102民初8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害人严某某偿还周*刚借款本金561140元;后被害人严某某上诉,昆明市*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以(2019)云01民终407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案件涉嫌虚假诉讼,撤销了五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周*刚的起诉。

(2)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周*刚筛选了2014年6月至2014年10月其单方面转账给严某某的银行流水记录,向昆明市**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被害人严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278.1万元,获准立案。**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9月11日、2018年11月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7月23日以(2018)云0112民初8272号民事判决,认为案件涉嫌虚假诉讼,驳回周*刚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发后,被告人周*刚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2.到案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刚以捏造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浪费了司法资源、妨害了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志刚经通知到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后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成立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姗姗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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