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20〕1270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5********,汉族,小学文化,系昆山市**镇**精密模具厂实际经营人,住昆山市**镇**湾**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赫章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购买无锡**铝业有限公司、无锡**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无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涉及发票金额692089.75元,涉及发票税额117655.25元。后由被告人周某某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款117655.25元。
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至昆山市税务局第二分局接受询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补缴增值税款人民币117655.25元。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交易明细、抵扣证明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人民币117655.25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司现静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昆山市**镇**湾**幢**单元**室。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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