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成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7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8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介绍颜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已判刑)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洪某某等人(已判刑)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吴某某在上海**阀门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厂)济南销售处工作期间,从浙江温州采购了一批阀门,以上海*工厂名义销售给山东**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为提供上海**厂所需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低经营成本,吴某某联系周某某以支付开票额的7.5%开票费购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周某某为牟利再以开票额的6.5%向洪某某购买。
经鉴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上海**厂接受洪某某等人以湖北***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名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票额3437498元,税额499465.48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上海**厂认证抵扣。
2. 2016年9月,上海**泵阀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因经营中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缺口,为降低经营成本,该公司负责人颜某某联系周某某,以支付开票额的9.5%开票费购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周某某为牟利再以开票额的6.5%向洪某某购买。
经鉴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上海**公司接受洪某某等人以湖北***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名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票额2880000元,税额418461.53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上海**公司认证抵扣。
2017年4月,颜某某将该次发票进项转出并补缴税金及滞纳金468727.90元。
案发后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银行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洪某某、吴某某、颜某某的证言;3. 湖北涵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4.辨认笔录;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 917927.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卫俊
检察官助理:石静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2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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