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9********,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汕头市人,住深圳市宝安区**村**街道**栋**号,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案件受理后,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与株洲**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硬质合金公司,株洲市天元区**园**栋**层**号)业务往来期间,应该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夏某某(另案处理,已不起诉)要求,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8%的价格为**硬质合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458320.9元,**硬质合金公司取得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株洲市天元区国税局申报抵扣税款。2018年1月22日,株洲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对**硬质合金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硬质合金公司已补缴税款、缴纳罚款。
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雪莲
检察官助理:周伟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广东省汕头市**区**号,联系电话1342387****)。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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