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19〕36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住钦州市钦北区**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9年6月5日被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钦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18日由钦州市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期间,钦州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周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湖南省湘乡市**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金额合计6890357.28元,税额合计1171360.72元,价税合计8061718元,钦州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月到6月期间,将上述11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发票,向钦州市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额1171360.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贻强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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