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掇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63********,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威远县**镇**大道**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4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底,荆门**服装有限公司业务员刘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周某某,要求周某某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票面价税合计的7%给付开票费。2015年1月6日,周某某以其实际控制的四川**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公司以及中间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回流的方式,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0份,金额12820512.6元,税额2179487.4元,价税合计1500万元。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由**公司在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税务局认证抵扣。

2019年11月14日,周某某在四川省威远县**镇**大道**号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四川**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账户明细、荆门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周某某的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孔磊

2020622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