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8〕47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1********,彝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景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景洪市**路**花园**楼。因涉嫌行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3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12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月20日至2018年2月14日、2018年3月29日至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8年1月15日至1月29日、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2018年5月29日至6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周某某在西双版纳州**区**会征收其位于西双版纳**区**村苗圃地过程中,为让**会尽快征收其苗圃地,便寻求**会工作人员腾某某(另处)在加快征地进程、清点苗木数量等方面提供帮助。事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6年11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腾某某(另处)转账人民币8万元;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再次向腾某某(另处)转账人民币72万元。两次共计向腾某某行贿人民币8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云南省审计厅审计移送处理书:云审经责移(2017)27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西双版纳州检察院立案决定书、交办案件决定书、户口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腾某某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卡、工资介绍信、聘用岗位审核表、中共西双版纳**区**会关于成立征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建设银行存取款清单、苗木和建筑物补偿协议书、项目清单、西双版纳**区**会关于支付**铁路景洪段苗木补偿款及地上构筑物补偿款协议的请示、西双版纳**区**会资金支付审批单、腾某某购车款说明;2、证人腾某某、岩某某、岩某甲、周某某、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腾某某人民币8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洁
2018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887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90页,光碟6张、护照1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