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4001976********,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住荆州市沙市区**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取保候审。2019年10月4日再次被江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陵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被告人周某某在个人财务状况不佳的情况下,采取使用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做抵押的方式,骗取被害人200万元,具体事实分列如下:
1.2018年3月9日,周某某在个人财务状况不佳的情况下,伪造了两份不动产权证书(证书编号:NOD42413531332和NOD42413552327),用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证书编号:NOD42413531332)做抵押的方式向被害人杨某某借款45万元人民币,后通过部分还款(25万元人民币)的方式骗取借款人信任。周某某又于2018年8月22日再次找到杨某某借款50万元(加上前期未还部分20万元,向杨某某出具70万元欠条)。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本息。案发后,周某某至今尚有46.6万元未归还杨某某。
2.2018年4月10日周某某在个人财务状况不佳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证书编号:NOD42413552327)作抵押的方式向被害人陈某某借款65万元,借款到期后通过及时还款的方式骗取借款人的信任。后又于2018年5月8日、9日向陈某某借款130万元。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本息,案发后,周某某至今尚有114.4万元未归还陈某某。
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7年,被告人周某某为找小额贷款公司借钱,伪造了一份不动产权证书(证书编号:NOD42413552378)。2018年8月份,周某某因无力偿还给张某某大额欠款,通过与妻子李某某商议将正在居住的位于荆州市沙市**路**号**栋**单元的房产过户给张某某。经与张某某商议,张某某同意将该房产过户给张某某的侄女王某某以抵偿借款。2018年8月23日,周某某、李某某夫妇与被过户人王某某三人到荆州市不动产权登记交易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2019年9月份,该中心发现周某某、李某某办理房产过户时所提交的证号为“鄂(2017)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08141号,证书编号:NOD42413552378”的不动产权证为假证。同时该中心向江陵县公安局报案并提供相关材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不动产登记档案归档清单、借条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陈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熊某某、李某某等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两次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并用一份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用于办理过户手续,两份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用于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欢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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