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同其服役期间的战友高某某微信聊天时,高某某谈及不想复员,欲套转二级士官后继续服役,询问周某某能否帮忙,周某某答应可以帮助办理,但需要20000元用以疏通关系。2019年5月初,高某某通过微信分四次转给周某某共20000元,周某某又以给高某某办事需要拜访领导、送礼花销为由,要求高某某通过微信分五次继续转账共9800元。周某某在钱财到手后并未替高某某办理相关事宜,而是全部用于个人花销,2019年9月份,高某某从部队复员。
周某某同高某某玩游戏期间得知了高某某的微信密码。2010年9月4日,周某某私自登录高某某的微信账号,将高某某微信账户内800元钱转给自己,高某某发现后向周某某索回钱财并更改了微信密码。后周某某又以使用高某某微信账号玩游戏为由向高某某索要密码,高某某将密码告诉周某某后,2019年9月15日2时许,周某某再次登录高某某的徽信,将其微信账户内的20000元钱转给自己。高某某发现询问时,周某某以自己喝醉酒不小心转出为由进行解释,但一直未予归还。
综上,周某某共诈骗高某某现金29800元,盗窃高某某现金20000元。2020年3月13日公安机关立案后,周某某向高某某退赔66000元,取得了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办通知、举报信,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及证据;5.通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宗统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