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5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路**号。曾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10年1月6日被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大连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普兰店分公司租赁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车牌号码为辽B****8 。租赁该汽车之后,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甲共谋,将该辆轿车抵押以骗取钱财。后被告人王某甲找到做假证的,为该辆轿车伪造了署名为周某某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2019年8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甲在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帕克兰德服装厂路边将该辆轿车抵押给被害人李某甲,抵押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扣除利息实际给付人民币4.7万元。2019年8月16日及8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甲又以该辆轿车在李某甲手中为由,分别向李某甲借钱,每次借款金额均为人民币1万元,扣除利息实际给付人民币0.94万元。综上,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甲共计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6.58万元,并将赃款全部挥霍。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2万元,取得李某甲谅解。
2020年1月23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立交桥下传记拉面馆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对其实所实施的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3月9日公安机关到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将被告人王某甲押解带回,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对其所实施的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及涉案财物入库凭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涉案车辆照片、车辆买卖协议、车辆买卖合同、大连市汽车租赁合同、转账照片及交易明细、刑满释放证明书、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谅解书、收条;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甲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无;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讯问光盘2张。
二、盗窃罪
2020 年1 月21 日凌晨1 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立安花园小区,用自带的锤子将被害人夏某某的现代轿车副驾驶玻璃砸碎,将车内一把车钥匙及一个钱包盗走。随后周某某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狗市附近的卓越二手车行二部门口,用偷来的车钥匙将一辆本田雅阁小型轿车(辽B****0)偷走并停放在大连市普兰店区骊都小区附近。随后,周某某步行至大连市普兰店区骊都小区附近的卓越二手车行一部,用锤子将车行的门玻璃打碎并进入车行内偷取了数枚车钥匙,之后用车钥匙将车行门口停放的宝马520Li小型轿车(车牌号辽B****2)、大众朗逸小型轿车(车牌号辽90ZP2)、东风日产奇骏小型轿车(车牌号辽B****7)、本田奥德赛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辽B****1)共四辆机动车陆续开走并停放在不同的隐蔽位置,后周某某驾驶着偷来的宝马520Li小型轿车前往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等地区并将该车辆停放在皮口瑶池洗浴门口。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本田雅阁小型轿车价值人民币2.46万元;宝马520Li小型轿车价值人民币3.1万元;大众朗逸小型轿车价值人民币6.8万元;东风日产奇骏小型轿车价值人民币5.1万元;本田奥德赛小型普通客车价值人民币5.3万元。被害人夏某某被盗钱包内有人民币80元,钱包因达不到价格认定受理要求,价值无法认定。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多次盗窃,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22.768万元。
宝马520Li小型轿车、大众朗逸小型轿车、东风日产奇骏小型轿车、本田奥德赛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前均被公安机关找到并返还给被害人郭某某。
2020年1月23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立交桥下传记拉面馆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对其所实施的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在周某某的指引下,在骊都小区门口找到本田雅阁轿车,并将该辆轿车返还给被害人李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无;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及涉案财物入库凭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涉案车辆照片、涉案财物返还凭证、收款收据、机动车登记证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刘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夏某某、李某乙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无;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讯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甲在诈骗罪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系一人犯数罪,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巍
检察官助理:安璐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电话1774112****;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家中,电话17112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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