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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重婚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8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温州市**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重婚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及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通过QQ在“义乌箱包加工外发群”发布承接手工活的广告,被害人陈某某得知后,遂联系被告人周某某要求加工挂绳。后被告人周某某冒充朋友吴某某的身份,通过微信与被害人陈某某约定以人民币10500元的价格加工42000件挂绳。2019年8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没有加工挂绳的情况下,要求被害人陈某某转账3000元作为订金。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又谎称挂绳已加工完毕,要求被害人陈某某支付尾款人民币7500元。得款后,被告人周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某微信删除以逃避追讨。2019年9月11日,公安机关在本市**街道**社区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同年9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退赃人民币10500元并取得被害人陈某某谅解。

2016年2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与胡某某(名字在卷)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7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与汤某某(名字在卷)相识,后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5月始,被告人周某某明知自己有配偶,仍伪造离婚证,谎称自己已离异,后与汤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工商银行转账单、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某某与辩解;

5.扣押、提取等笔录;

6.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某某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周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已退出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善辉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本市(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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