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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902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户籍所在地忻州市忻府区**,住址忻州市忻府区**乡**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定襄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定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定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定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定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以最近食用油要涨价,以付预付款可以优惠为由先后多次向定襄县多家粮油店、副食店、商店、油坊、水产、饭店收取预付款共计215164.5元,在收到预付款之后并未将食用油全部送到各商家,商家催要时周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其收到的预付款用于还自己的网贷、高利贷和日常生活消费。

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先后于7月31日、8月2日收取定襄县“杜二鸡蛋批发部”杜乐预付款9500元,送部分货后,剩余3710元的货未送。

2、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收取定襄县蒋村

“一号便利店”梁某某预付款,送部分货后,剩余252元的货未送。

3、2019年8月4日、9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收取定襄县“张大水产”张某甲预付货款后,送部分货后,剩余46370元的货未送。

4、2019年9月、11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收取定襄县“建国水产”李某甲预付款,送部分货后,剩余10104元的货未送。

5、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收取定襄县“锁锁水产”王某甲预付款,送部分货后,剩余的3160元货未送。

6、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收取定襄县“老王水产”王宇预付款2080元,在收到预付款后未送货。

7、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收取定襄县“建武水产”齐某某预付款5900元,送部分货后,剩余1180元的货未送。

8、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先后三次收取定襄县襄丰街“鑫瑞谷”粮油店韩某某预付货款60000元,在送了21000元的食用油后,剩余39000元的货一直未送。

9、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收取定襄县“乐村淘”杜某某预付款3450元,在收到预付款后未送货。

10、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收取定襄县河边镇“河边油坊”郭某某预付款110000元,在送了20000多元的元宝大豆油后,剩余85860.5元的货一直未送。

11、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收取定襄县“宏峰副食店”张某乙预付款6100元,在收到预付款后未送货。

12、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收取定襄县“世杰水产”牛某某预付款2300元,在收到预付款后未送货。

13、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收取定襄县“七中刀削面”智文华预付款1230元,收到预付款后未给其送货。

14、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收取定襄县“卫兴便利店”张彦预付款500元,在收到预付款后未给送货。

15、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收取定襄县宏道“利军油坊”范某某预付款共6118元,一直未送货。

16、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收取定襄县“文太粮油”王某乙预付款3750元,收到预付款后未送货。

被告人周某某骗取上述16位被害人的款项共计215164.5元至今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银行转账记录、欠账记载、送货记载等

2.证人证言:忻州**经销部法人李某乙证言

3.被害人陈述:杜乐、梁某某等16位被害人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郝振芳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五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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