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大肚”,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69********,汉族,初中,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上饶市上饶县**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7日被广丰区公安局网上追逃,2019年12月2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逮捕,现被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周某某于2017年1月-2月期间,在广丰区**镇**村被害人张某乙的家中,得知被害人张某乙要做房子,便以可以帮助被害人张某乙批地基为由,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办假证人员伪造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江西省国家税务通用预收款收据两张的手段,分四次共诈骗了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26000元。2017年5月份,被害人张某乙到国土资源局询问,发现上当受骗。
2、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与被害人刘某某聊天中得知被害人刘某某要在大石老家批地基做房子,被告人周某某便以可以帮助其批地基为由,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办假证人员伪造了收款收据(印有“广丰县土地建设规划办财务专用章”),将其交给被害人刘某某,以此手段诈骗了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7572元。被告人周某某在2017年还了10000元给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周某某写给被害人张某乙的字条;2、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借条、收款收据、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俞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3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虚构事实,办理假证等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审查阶段,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兆武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被关押在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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