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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镇***村**组***号,住湘潭市九华经开区**社区**宾馆***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砂子岭“肖记干货店”打工期间,取得被害人任某某的信任,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谎称其在步步高有进货及销售渠道,可以赚取差价利润,力邀被害人任某某合伙做生意;至2018年11月30日其虚构卖糖投资、补货;投资卖鱿鱼;投资卖油;支付搬运费等理由,骗取任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其微信(微信名:开心快乐,微信号:wxid-9c6109d3z5****)转账共计人民币九万四千元。被告人周某某将诈骗所得用于日常生活开支,挥霍一空。

2、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用微信(微信号:nan1577327****,微信名:赢在心态)与被害人刘某某(微信号:Yjyg****,微信名:天天快销平台*刘某某)联系,谎称有一次性口罩出售,诱使刘某某上当,当日上午被害人刘某某分两笔,一笔20000元,一笔5950元,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周某某收到货款后提现,将骗得的赃款进行挥霍。2020年2月18日刘某某所在地公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公安局民警在湘潭市九华经济开发区杉山社区“乐达宾馆”306房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现场缴获赃款6500元,已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文璠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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