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捕诉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镇**村**组,现租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2019年8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向他人出示假的支付宝、微信支付成功页面或者在他人代其偿付支付宝花呗欠款后逃匿等方式,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庄区等地骗取26个商户经营者的钱财,共计9895元。
1、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村“实惠饭店”,以代偿支付宝花呗欠款为由,骗取“实惠饭店”老板李某甲向其微信转账2000元,周某某收到转账后借机逃匿。
2、2019年6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路交汇“雨辰超市”,以代偿支付宝花呗欠款为由,骗取“雨辰超市”老板张某某向其支付宝转账600元,周某某收到转账后借机逃匿。
3、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谎称需要支付宝套现,后通过出示假的支付成功页面的方式,骗取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甏肉米饭”店老板王某甲现金350元。
4、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谎称需要支付宝套现,后通过出示假的支付成功页面的方式,骗取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六路与科北路交汇处“顺和超市”老板郭某某现金350元。
5、2019年6月30,被告人周某某谎称需要支付宝套现,后通过出示假的支付成功页面的方式,骗取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供销超市”老板夏某某现金350元。
6、2019年7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谎称需要支付宝套现,后通过出示假的支付成功页面的方式,骗取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QQ便民超市”老板吴某某350元现金。
7、2019年7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谎称需要支付宝套现,后通过出示假的支付成功页面的方式,骗取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金旺便民超市”老板邢某某350现金。
8、2019年7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谎称需要支付宝套现,后通过出示假的支付成功页面的方式,骗取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宏达批发超市”老板王某乙现金350元。
9、2019年7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谎称需要支付宝套现,后通过出示假的支付成功页面的方式,骗取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军萍超市”老板徐某某300元现金。
10、2019年7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谎称需要支付宝套现,后通过出示假的支付成功页面的方式,骗取临沂市罗庄区三岗店子村“家乐淘便利店”老板郭某某300元现金。
11、2019年7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谎称需要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套现,在收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明特超市”老板魏某某350元现金后逃匿。
12、2019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诚信五金店”,骗取老板王某丙300元。
13、2019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谎称需要支付宝套现,后通过出示假的支付成功页面的方式,骗取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道沟村“鑫源超市”老板代某某350元现金。
14、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谎称需要支付宝套现,后通过出示假的支付成功页面的方式,骗取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东墩村“启阳批发超市”老板张某甲200元现金。
15、2019年,被告人周某某谎称需要微信或支付宝套现,后通过出示假的支付成功页面的方式,骗取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文玲超市”老板朱某某200元现金。
16、2019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谎称需要支付宝套现,后通过出示假的支付成功页面的方式,骗取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生鲜便利店”老板张某乙200元现金。
17、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谎称需要支付宝套现,后通过出示假的支付成功页面的方式,骗取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有家炒菜”饭店老板赵某某300元现金。
18、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谎称需要支付宝套现,后通过出示假的支付成功页面的方式,骗取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润地便利店业”老板陈某某350元现金。
19、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谎称需要支付宝套现,后通过出示假的支付成功页面的方式,骗取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鲜果速递”老板夏某某300元现金。
20、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正兴批发超市”,谎称通过微信转账换取现金,在“正兴批发超市”老板李某乙向其支付200元现金后,借机逃匿。
21、2019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谎称需要支付宝套现,后通过出示假的支付成功页面的方式,骗取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沂城超市”老板曹某某200元现金。
22、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谎称需要支付宝套现,后通过出示假的支付成功页面的方式,骗取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四季果业”老板王某戊200元现金。
23、2019年8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蒋某某开设的早餐店内,以代偿支付宝花呗欠款为由,骗取蒋某某向其支付宝转账550元,周某某收到转账款后借机逃匿。
24、2019年,被告人周某某谎称需要支付宝转账套现,在收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顺鑫超市”老板王某戌200元现金后逃匿。
25、2019年8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多多手擀面”店,以代偿支付宝花呗欠款等理由,骗取“多多手擀面”老板李某丙395元。
26、2019年8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李秀昌开设的水果摊处,谎称需要偿还支付宝花呗向李某丙借钱,在收到李某戊微信转账300元后,借机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朱某某、李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系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军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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