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公诉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市,住陕西省**市**路**开发区**排**号,因涉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兴平市公安局逮捕;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7日被兴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初,被告人周某某为了赚钱,便在朋友处借了80余万元钱,并将借到的这80余万元钱,以高息转借给朋友王磊,从中牟利。结果王磊后来无力偿还这80余万元的本金和利息,周某某就只能自己给朋友开始清息。到了2016年,王磊和他人在西安合伙开了一个车贷公司,周某某就经常到该公司催促王磊还钱,而王磊告知周某某继续给其借钱,等公司盈利了便把周某某的本金和利息一并还上,结果周某某为了要回借给王磊钱和继续给朋友清息,就又开始到处借钱。为了顺利借到钱,周某某就以谎称自己在西安开车贷公司的名义借钱,2016年上半年周某某在其单位开始向同事张某某借钱,理由是自己在西安开的车贷公司,公司资金周转急需用钱,为了能让张某某信任,将钱借给自己,还将张某某带到了其朋友王磊开的车贷公司参观,并说是自己的公司,后张某某信以为真,借给了周某某20万元。2016年8月份周某某继续以其车贷公司资金周转急需用钱为由,向张某某借钱,张某某不愿意再借了,就给周某某介绍认识了朋友杨某某,周某某就开始在杨某某处借钱,理由还是自己在西安开的车贷公司,公司资金周转急需用钱,借钱时承诺其公司用后尽快还回,为了顺利借到钱,给杨某某许诺付一定的利息和抵押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最后周某某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利用假机动车登记证书作抵押,截止2017年5月份陆续借了杨某某60余万元。2017年5月份,周某某在向杨某某借钱时还借了其同事孙某某的钱,理由仍是自己在西安开的车贷公司,公司资金周转急需用钱,借钱时承诺其公司用后尽快还回,在骗取孙某某信任后借走了其11万元。经查周某某以谎称自己开设车贷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了张某某、杨某某、孙某某共计91万余元,后其将这些钱用于清以前债务利息和自己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借款合同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春进
2019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