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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76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现住同户籍所在地。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8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诈骗罪、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8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4月中旬,在北京市朝阳区,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彭某某(男,37岁,河南省人)租赁**厂外观察井所在小院的事实,骗取彭某某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周某某后被民警查获。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涉案钱款已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其他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宁

检察官助理:李静雯

2020年98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京(在京暂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

2.全部案卷5册,补充材料1份;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 随案移送:无;

7. 冻结款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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