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28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11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西省玉山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玉山县**街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8日至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冒充网红歌手身份,谎称存放在赵某某处车辆后备箱的行李中有笔记本电脑,在获取被害人赵某某处信任后,骗取被害人赵某某处共计人民币3250元。
2.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通过与被害人张某某谈恋爱为手段,获取被害人张某某信任,后以公司周转需要资金、父亲是警察、母亲开公司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共计人民币60000元。
2019年12月24日,公安民警抓获周某某,从周某某租赁的车辆上查获并扣押身份证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报案单等;
2.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处的陈述;
3.证人耿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
6.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聊天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若璇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3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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