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沽源县,公民身份号码1307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沽源县**镇**道**村**号,住河北省张北县**镇庙**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和周某乙(已判刑)雇佣张某某、王某(均已判刑)等人,冒充中科院调查组的工作人员、财务人员、工商人员等,采取拨打电话的方式,谎称被害人以前被骗的案子已侦破,可以退款但需交手续费、税款等为由先后龚某某、辛某某、李某某、刘某、杜某某等多人共计人民币337352.9元。上述款项均汇至被告人周某某提供的户名为张某的银行账户。
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辛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书霞
2020年5月18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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