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2524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乐平**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同年9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7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受雇于雷某某为本村刘某某维修房屋时从架子上摔落受伤,住院治疗共花费127632.7元。2019年12月23日,因雇佣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被告人周某某隐瞒为他人务工受伤的事实谎称维修自家房屋受伤,通过他人向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心申请报销费用,骗取医保金38888.29元。该中心了解真相后告知被告人周某某,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将上述款项退回该中心帐户。同年5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承诺书等书证;2.证人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医保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均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以考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汝庆
检察官助理:张晶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乐平**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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